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2〕45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纪委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分院学工负责人、教师代表为组员,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主任,各分院资助工作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政策宣传、资料收集、咨询、审核、监督、调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各分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工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内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资助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辅导员等构成,成员人数由各分院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定。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学生,下同)。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奖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含第 2 年)以上。
(三)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破格条件。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的学生,参评学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参考《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
(五)奖励标准。10000元/人·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含第 2 年)以上。
(三)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
(四)破格条件。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面向全校学生评选的表彰奖励)。
(五)奖励标准。6000元/人·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
(一)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习年限。全日制在校就读大一新生、在校生和预科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具备申请条件。
(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城乡低保学生”,下同)、特困供养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资助标准。分每人每年2500元、每人每年3700元、每人每年4900元三个档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可申请4900元/人·年档次,超出3700元部分由学校进行资助。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学校总名额及各分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预估各分院名额,由各分院按120%比例差额推荐,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齐后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学校总名额及各分院二年级及以上且上学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分配名额,由各分院等额评选,并将结果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齐后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总名额及各分院学生人数、专业差异、生源地区域差异、基本学习成本差异、就读年级差异和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各分院等额评选,并将结果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齐后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候选人统一组织初评,并参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按120%差额推荐候选人。各分院初评完成后需在分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各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分院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等额评选。各分院评审完成后需在分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各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分院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评审方案,但不得违背助学金评定原则,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及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等额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各分院评审完成后需在分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各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分院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全校公开分配结果。各分院要按要求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各分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主动公开分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校级评审结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对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分院将进行通报。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全部奖金,将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将在11月30日前按五个月一次性发放;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强化追踪监管,打造廉洁资助。严禁“平分、减扣、冲抵班费、强迫捐款等”,严禁“辅导员、学生资助管理干部等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受助资金、代管学生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现象甚至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