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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绵阳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以分院学工负责人为组长,学工助理为副组长,辅导员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九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没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一定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六条 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七条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五章  认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完成,春季学期动态调整在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9月初统一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分院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7-9月进行宣传,并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后,各分院要统筹布置相关工作。辅导员负责组织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在班级会议上对评定规则、工作方案、相关政策进行宣讲及解释,不得在组织过程中出现暗示性、诱导性的言行。同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评议,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各班要根据学校制定的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班级认定工作结束后对认定结果要及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只能包含受助学生的姓名、班级、认定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如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章  认定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对认定过程及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实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校纪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将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同时进行,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辅导员负责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www.scxszz.cn)进行网上申报并审核,如学生未进入系统的资料库,将无法参加下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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