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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3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绵阳城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提高学校资助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确保资助对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资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 绵阳城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由国家资助、校内资助、社会资助三大类组成并及时公布给全体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设为每生每年4900元、3700元和2500元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助学贷款。我校目前仅开通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79月。

第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可享受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政策,学生可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九条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学生,可享受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学费奖补政策,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的实际学制为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使用资助专项资金设立勤工助学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一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新生,可向毕业高中学校或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新生入学资助。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向户籍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上一学年品学兼优的学生,特等奖学金10000元;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第十四条 新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一学期综合成绩优秀的新生,一等奖学金1800元;二等奖学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致贫的学生,每生资助1000-2000元。

第十六条 企业奖助学金。由企业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按企业和学校商定的标准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实施,学校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班级”四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校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纪委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分院学工负责人、教师代表为组员,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资助项目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为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学校成立二级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直接负责管理,按师生比1:5000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各项学生资助项目,开展资助育人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资助业务培训,完成相关资料、数据的填写、统计、上报等工作,有效推进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型。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学办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学办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辅导员及学生代表担任组员。

第二十条 各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委及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资助政策宣传、申请材料收集、审核及班级评议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政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招生宣传、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等关键时点多途径开展资助政策宣传解读,力求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资助政策。通过海报、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印发《资助政策简介》等形式确保每位在校学生了解资助政策,解决贫困学生求学顾虑。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班级要组织研学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全覆盖宣传,确保所有资助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要熟知各项资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做好学生咨询解答工作。

 第五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各类资助项目,主要分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社会资助项目三大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采用“一项一议”原则制定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印发文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资助项目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执行,严审申报资格,规范评审过程,确保资助政策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内资助项目作为国家资助项目的补充,坚持以学生真实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立能正确引导学生发展的资助育人项目,注重资助育人实效。

第二十八条 社会资助项目主要由专业学院和校企合作企业联合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专业学院负责组织落实资助政策,相关政策由专业学院和合作企业商议制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材料需齐全且真实有效。资助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并综合考虑学生的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因素。

第三十条 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应当享受平等的资助权益,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评审结果及时公布给学生,并提供申诉渠道,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依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评审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因素,确保资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实施各项资助项目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或学校要求制定相关方案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印发正式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组织政策宣传、学生申请、资料审核、评审、公示、资助发放、档案归档等,涉及资助经费的还需协调财务处保障相关经费并按时发放。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控资金使用去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在银行设立资助资金专用账户,负责管理资助资金,并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校内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政府拨款发放,学校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校内资助专项资金发放,社会资助项目由设立项目的相关企业负责出资发放。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各类资助资金,做到依规使用,依规报批,并做好台账和明细账。

第七章  资助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是指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历史面貌的、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等载体。

第三十八条 存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以资助项目为单位,按学年立卷(特殊情况除外),重要文件统一存放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室,并按保管年限进行存档及销毁,临时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确保档案完整存档,并及时报送档案管理员统一存档。各级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八章  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各级管理机构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信息实行专人管理,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以保证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以学生个人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是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是本专业学院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从学生申请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审评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应当规范,原则上仅公示学生分院、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基础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将同一表格内含有完整的学生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的材料进行互联网或上墙公示。

第九章  资助育人

第四十五条 资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学生能正常完成学业要求,缩小学生之间因家庭经济原因而导致的学业差异,除了提供经济上的资助,更要注重思想上的教育和引导,逐步推动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型。

第四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构建学校资助育人体系,组织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以及“感恩母校”等资助育人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关心家庭贫困学生心理健康,协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及防诈骗宣传教育。

第十章  投诉及申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资助管理单位应确保各项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生如对学生资助结果有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资助管理单位,第一时间负责解释,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不负责处理学生投诉和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资助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纪委投诉,并按纪委关于学生投诉的处理流程及要求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如果对纪委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并按申诉委员会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流程及要求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结果后向四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全校资助工作实施情况,并协同纪委全面负责对学生资助的政策落实、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环节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滥用,财务处负责协同纪委在学年末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各专业学院、班级对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对于违反学生资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应协同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1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城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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