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不少于5%的资助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应当全程接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省教育厅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当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资金分担和预算管理,学生资助资金,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由学院承担。
第三章 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为学生资助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收取上级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学生资助资金支付均应从专户中列支。
第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学生资助项目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评定的相关学生资助项目,及时做好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院应如实、准确、及时发放各项学生资助资金,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金,弄虚作假报告情况的,一律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